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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2章 习俗与律法 (3 / 4)

作者:十瑚 最后更新:2025/9/26 9:00:08
        本县父母官是个口碑还不错的,他老娘则是喜欢礼佛、做善事,老太太去县城内仅有的这家庵堂礼佛时,恰好遇见那姑娘的黑心亲戚跑去大闹庵堂。

        了解过事情原委,礼佛行程被破坏的老太太,气得直接就把自己儿子给叫了过去。

        县令大人不仅因为那些人闯进庵堂打杂闹事,打了他们板子,勒令他们赔钱,而且还给他们普及了一下当朝律法,告诉他们就算他们是那姑娘的亲爷奶、亲叔叔、亲伯父,他们卖掉那姑娘也属于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 新朝虽然统一天下的时间还不长,但却已经在以往历朝的律法基础上,制定出了本朝律法,本朝律法规定:

        “诸略人、略卖人,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意思是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,把人卖作奴婢者,判处绞刑;把人卖作私兵者,判处流放三千里;把人卖作妻妾子孙的,判处三年徒刑。如果是卖人者和被卖者双方自愿,则对罪犯减轻一等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减轻一等进行处罚的前提,是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如果在十岁以下,则无论被卖者是否自愿,都按非自愿进行处理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那家人狡辩的,他们是那姑娘的爷奶、叔伯、婶娘等语,县令大人也有律法条例回复他们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,并同斗殴杀法;无服之卑幼亦同。即和卖者,各减一等。其卖余亲者,各从凡人和略法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翻译过来就是:

        如果有人拐卖辈分较低、年龄较小的人,将其卖为奴婢,那么不管此人是不是和被卖的人有亲属关系,官府都将按照斗殴致人死亡的罪责对罪犯进行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略卖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,且被卖者年龄在十岁以上,那么官府对罪犯的处罚,会在原本的处罚基础上减轻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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