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这种模式下,原作者能拿到的“原作使用费”,也就是一次性的授权金,非常之低。
一部标准12~13集的季番动画,可能就只有区区几百万日元。
有些更低的只有一百万,甚至几十万。
这可是整一季的原作使用费,并非一集。
赚钱的大头是动画播出后的“二次利用版税”,也就是光盘、手办、游戏、IP联动……
但也只是制作方挣钱,层层分润后,到作家手里的也同样低得可怜,通常只有商品零售额的1%到5%。
而且这笔钱还要先经过出版社的手,再按照合同分给作者,最后到手的就更少了。
这种方式,根本没办法立刻解决阿健欠的这笔钱。
但是也有例外。
如果不采用制作委员会制度,而是由一家公司独资制作,所有风险自己承担,同样的,所有收益也自己独占。
这种模式,制作方会分给作家更多收益,原作使用费也可以定到更高,毕竟利益方少,任何事情都好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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