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家开始解释,前面解释的和“小孟”说的一样一样的。
有那么一个瞬间,冯子轩甚至感觉临检的专家组与“小孟”用的是同一套数据库。
“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: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
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”
“西地兰也要告知?!您确定?”医大二院的人哭丧着脸问道。
在他们看来,这简直不可理喻,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。
“因为实际上,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,医院都存在告知不到位的情况,毕竟医生临床工作那么忙,而患者医疗知识又非常缺乏,甚至无知,要做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,比较难。
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医生告知不到位的过错,其实与患者损害后果,是不构成因果关系的。”
“一方面不管是否告知,相关治疗都会实施、病情发展不可改变;另一方面告知的内容和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。
例如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有冠心病导致猝死的风险,但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规范使用了,患者仍因心肌梗死死亡,医生告知不到位并不会增加心肌梗死发生的概率,不应承担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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