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学姐,你这话可就大错特错了。”
他清了清嗓子,声音不大,却足以让周围围观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。
一场小型的“林默普法小课堂”,就这么在清北图书馆,突兀地开讲了。
“首先,我们要明确一点。”
林默伸出一根手指。
“根据你的指控,我这位朋友,在公共场所,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在的图书馆,对着你,做出了极其不雅的猥亵行为。”
他故意加重了“猥亵行为”这四个字。
“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”
“如果情节更严重,甚至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罪。那可就不是拘留几天那么简单了,是要判刑的。”
林默的语速不快,吐字清晰,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师在划重点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